南宁市对于商品住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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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标准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90㎡的,按每套3万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
三、注意事项
(一)出售旧房时间、购买新房时间、缴纳新房契税时间均需在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间。出售旧房时间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新房时间为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二)购房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应为购买新房的产权人之一,同时也是出售旧房的原产权人。购买的同一套房屋以其中一名产权人作为申请人即可,其他产权人不重复申请。卖一套旧房对应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购房财政补贴。
(三)2024年6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购房人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含当日)期间注销合同备案,并以原购房人名义再办理该套房合同备案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领取财政补贴后,发生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需先退回补贴款,再办理合同备案注销。
(五)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次补贴的同一套房不能同时享受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政策、市本级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六)购买危旧房改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人才房、市场运作房和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七)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八)其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
| 综合编辑:南宁住建局宣传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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